周涛律师亲办案例
一起成功的医疗纠纷代理案件
来源:周涛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6-05
浏览量:519

基本案情:一位72岁的老人因肺气肿住院治疗,住院12天以后因为脑出血死亡,死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,医院觉得自己治疗没有过错,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之后死者家属委托我代理本起案件,通过查阅相关病历、咨询心血管方面的专科医生和呼吸道方面的专家,确定了代理思路,最终为家属赢得了可观的赔偿。(附代理词)








审判长、审判员:



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接受黎某等人的委托,指派周涛律师作为其一审代理人参加诉讼,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,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:



一、被告在诊疗行为中,对患有心血管疾病的老年患者侯德秀长期、大剂量的使用纳洛酮,使得患者血压飞速升高,造成患者脑出血死亡。被告作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,应当知道纳诺酮对于患有心血管疾病病人应该慎用。而且该药的常用剂量为0.4-0.8mg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液稀释静注,但被告每次使用纳诺酮用量为2.4mg,而且每天静推2次。由于被告长期、大剂量的滥用该药,最终诱发了患者的心血管疾病,造成患者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。



二、被告明知患者有高血压病史,却未在诊疗行为中开具任何降低血压的药物,而且在日常监护护理中忽视该病,导致患者脑出血死亡。



三、患者于2012512730分左右发生脑出血,但被告过了一个多小时才进行抢救,拖延了最佳治疗时间,抢救处置不当,过错明显。



四、被告在患者去世后,擅自修改相关病历资料,掩盖自己的过错。201251日体格检查血压180/90mmHg有明显篡改痕迹,而且与护理记录单中130/90mmHg明显不一致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,医疗机构篡改病历资料的,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。因此,被告篡改病历资料,过错明显。



五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司法鉴定费等赔偿费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,应予以支持。



基于以上事实,代理人认为,被告在诊疗行为中过错明显,而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,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因此,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,做出公正的裁决





此致





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





代理人:周涛律师







一三年六月十八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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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周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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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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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205*********4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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